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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撤销决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 9001zz以诚为本 时间: 2026-05-26 16:38 访问量: 【字体:

夏友桢、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调查核实,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登记申请递交的材料中落款日期为2011年9月16日的《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的《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上“夏友桢”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本机关遂于2025526依法作出撤销原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将夏友桢登记为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事项的决定。在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调取并在庭审中出示的关联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中所含的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账目材料、内部审计报告和张淑范等人讯问笔录等材料反映出夏友桢对其被登记为有限合伙人一事应当知情且长期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

依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以及《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我局拟决定:

撤销苏州市数据局于2025526日作出的撤销原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将夏友桢登记为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事项”的决定。

2026年5月22日,本局通过EMS快递的方式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寄送《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因相关利害关系人信件被退回,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撤销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联系人:陈晓    联系电话:0512-6982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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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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