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于2021年7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丢失补办及营业执照延期等事项。会后,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办理延期手续,并通过了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章程修正案。2021年7月26日,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A市审批局的网上服务平台上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申请将公司经营期限至2021年7月1日变更登记为长期。同日,A市审批局网上服务平台审批通过,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经营期限已变更为长期,但因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向A市审批局缴回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该局拒绝向其发放变更登记后新的营业执照。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市审批局交付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
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行政判决:责令A市审批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并对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作出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本案中,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A市审批局审核后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并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A市审批局应当交付A市某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如果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原营业执照的,该局应当依法公告原营业执照作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的规定对“已经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后的处理是“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非“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前提是先缴回旧的营业执照”。A市审批局认为颁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应当先缴回原营业执照,是对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错误理解。综上,A市审批局应当交付A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并对旧的营业执照作出处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市场主体是否缴回营业执照并非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前置必要条件,仅为登记机关在换发营业执照后决定是否对原有营业执照公告作废的条件。因此,登记机关以市场主体未缴回原营业执照为由拒绝换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是在法定审批权限外为市场主体设定的法外义务,可能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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